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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求解釋大全(2021版)

發(fā)布時間:2021-12-31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點擊:返回列表

       本文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列舉典型案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以及10大知識產權案件以及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對權利要求的解釋規(guī)則進行全面總結。

 
       根據專利法第64條第1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是專利權(本文使用的“專利”不包括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基準,是專利的核心,而權利要求的解釋又是核心中的核心。甚至有人說專利訴訟主要就是兩門學問:文字學以及考古學,前者用來解釋權利要求,后者用來檢索現(xiàn)有技術。
 
       根據專利法第2條第2、3款,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方案,即一種具體的技術構思(思想),而非專利文件的文字(表達)。在“空心板”案【(2010)二中民終字第20978號】中,原告撰寫了“空心板”發(fā)明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被告在原告專利授權后,抄襲了原告的專利說明書并獲得了“空心板”實用新型專利。經比對發(fā)現(xiàn),被告專利說明書中有92%的內容與原告專利說明書雷同。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專利說明書的撰寫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由“空心板”案可知,對技術方案的描述一般不構成著作權法下的有限表達。換言之,對于同樣的技術方案,不同的代理人會撰寫出不同的專利文件并各自享有著作權。但這些不同的專利文件在專利法下可能指向相同的技術方案,即,其保護范圍有可能相同。
 
       專利權保護的是具體的技術構思,而描述該技術構思是通過自然語言進行的,而自然語言又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因此,在還原該技術構思的過程中,就必然涉及解釋過程。
 
       本文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記作《專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記作《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記作《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以下記作《規(guī)定一》),列舉典型案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以及10大知識產權案件以及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對權利要求的解釋規(guī)則進行全面總結。
 
        1、權利要求解釋與不清楚
 
       一個誤解是,權利要求只有在不清楚時才需要解釋。但權利要求的解釋與清楚這二者并沒有必然的關系——雖然權利要求不清楚當然是需要進行解釋的一種情況?!秾@ā返?6條第4款規(guī)定的權利要求清楚可以理解為,在沒有比對的情況下,權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但在現(xiàn)實中涉及到權利要求解釋的情形往往是雙方對專利與比對(例如對比文件、被訴侵權方案)之間的關系有不同認識,而非權利要求本身不清楚。
 
       對于專利文件中的明顯錯誤或歧義,如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從專利文件得出唯一理解,那么應該根據該唯一理解進行解釋(《解釋二》第4條、《規(guī)定一》第4條)。這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專利文件的撰寫水平,給權利要求解釋賦予彈性,從而彌補某些撰寫疏忽,避免唯文字論。
 
       如果權利要求存在明顯錯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和附圖能夠確定唯一正確理解的,應根據修正后的理解來解釋權利要求(“旋轉補償器”案,【(2011)行提字第13號】)。
 
       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清楚確定權利要求術語的含義,且說明書又未對該術語的含義作特別界定時,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為準,而不應以說明書的內容否定權利要求(“屏蔽復合帶”案,【(2012)民提字第3號】)。
 
       在解釋權利要求中字面含義有歧義的技術特征時,應結合說明書及附圖并符合本案專利的發(fā)明目的,且不得與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相矛盾(“陣列服務器”案,【(2013)行提字第17號】)。
 
       但是,對于保護范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而言,不能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防電磁污染服”案,【(2012)民申字第1544號】,指導案例55號)。
 
       2、權利要求解釋的一般規(guī)則
 
       作為解釋的一般規(guī)則,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應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了專利文件后理解的通常含義(《解釋》第2條、《規(guī)定一》第2條)。在《規(guī)定一》中,最高院廢除了以往在專利的授權確權階段采用最大合理解釋規(guī)則的判例,在專利的授權確權與侵權階段統(tǒng)一采用相同的通常含義解釋規(guī)則。關于審查檔案是否能夠用來解釋權利要求,由于審查檔案是單方的主觀陳述、修改,且產生于專利申請日之后,因此在授權確權階段不能作為解釋依據,根據情況可以作為參考因素;但是在侵權階段則可以(《解釋》第3條)。
 
       說明書及其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纖維復合板”案,【(2010)民申字第871號】)。
 
        2.1發(fā)明目的
 
       雖未在司法解釋中明確提及,但應該理解的是,專利文件的內容包括發(fā)明目的。換言之,無論在授權確權階段還是在侵權階段,解釋權利要求時都需要考慮發(fā)明目的。
 
       如果權利要求的解釋使得該技術方案不能實現(xiàn)說明書描述的發(fā)明目的,那么該解釋就是不恰當?shù)模?ldquo;立體建筑物”案,【(2010)滬高民三知終字第83號】)。
 
       權利要求的解釋要考慮說明書中記載的發(fā)明目的,即便權利要求中對某特征沒有明確限定,但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手段與實現(xiàn)本專利發(fā)明目的不同,不構成侵權(“自動送料裝置”案,【(2018)最高法行申1545號】)。
 
        2.2內部證據優(yōu)先
 
       一般而言,說明書、附圖、相關權利要求以及審查檔案等被稱作“內部證據”,工具書、教科書等不存在于專利文件檔案中的證據被稱為“外部證據”;本文也采用該術語進行描述。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內部證據優(yōu)先,在內部證據無法界定含義時,使用外部證據來進行界定(《解釋》第3條、《規(guī)定一》第2條)。
 
       權利要求中的術語在說明書未作特別解釋的情況下應采用通常理解(“牙膏擠出器”案,【(2009)民申字第1622號】)。
 
       在說明書中有記載時,基于說明書而非通常含義來解釋權利要求(“注油口密封蓋”案,【(2008)浙民三終字第284號】)。
 
        2.3自造詞的解釋
 
       該術語在相關領域并沒有明確定義,但說明書中的記載指明其特定含義,并且該界定明確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說明書的界定來理解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鋼砂生產方法”案,【(2010)民申字第979號】)。
 
       對于自行創(chuàng)設的技術術語,可依據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來確定其含義。如果沒有,則應當結合專利文件的內容,查明該技術術語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確定其在整體技術方案中的含義(“空轉鎖”案,【(2013)民提字第113號】)。
 
       2.4附圖尺寸的作用
 
        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而僅通過測量說明書附圖得到的尺寸參數(shù)一般不能用來限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雙向連接器”案,【(2011)民申字第1318號】)。
 
       2.5“一”字的解釋
 
       權利要求中的“一”并不當然具有數(shù)量意義上的限定作用;應當根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專利文件后的理解確定其具體含義(“屏蔽凈化器”案,         【(2020)最高法知民終1070號】)。
 
        3、其他權利要求的作用
 
        一般而言,不同的權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護范圍,這也被稱為“權利要求區(qū)分解釋原則”。在侵權階段,解釋權利要求時可以運用其他相關的權利要求(《解釋》第3條);雖未在司法解釋中明確提及,但在授權確權階段亦然。
 
        獨立權利要求的范圍大于其從屬權利要求,不能將獨立權利要求的范圍解釋為其從屬權利要求的范圍(“水煙筒”案,【(2010)民申字第1180號】)。
 
       通常情況下,應當推定獨立權利要求與其從屬權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護范圍。但是,如果二者的保護范圍相同或實質性相同,則不能機械地對二者的保護范圍作出區(qū)別性解釋(“鍛煉裝置”案,【(2014)民申字第497號】)。
 
       不同權利要求中的相同術語表示相同的含義(“牙膏擠出器”案);不同的術語表示不同的含義(“墨盒”案,【(2010)知行字第53-1號】);權利要求中的每個術語都有其獨立含義,不能被解釋為多余(“屏蔽復合帶”案)。
 
       4、說明書的作用
 
       4.1與現(xiàn)有技術的比較、特意排除
 
       貶低現(xiàn)有技術會將該現(xiàn)有技術從權利要求的范圍中排除(“廢棄聚氨酯泡棉”案,【(2008)閩民終字第391號】)。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專利文件后,認為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中特意強調某一特征的用語含義而有意排除特定技術方案的,不應再通過適用等同原則納入被排除的技術方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1310號】)
 
       4.2不能將權利要求的范圍解釋為說明書的具體實施例
 
       實施例只是發(fā)明的例示,不應當以說明書及附圖的例示性描述限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太陽能手電筒”案,【(2011)民提字第64號】)。
 
       在專利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的特征無特別界定時,一般應解釋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通常含義,不宜將其含義限縮為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的內容。(“汽車方向盤鎖”案,【(2011)民提字第248號】)。
 
       利用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使其保護范圍與說明書公開的范圍相適應(“鈕形電池”案,【(2012)行提字第29號】)。
 
       雖然實施例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但不能用來限定權利要求,特別是不能用實施例來擴展或者限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主軸電機”案,【(2017)京民終55號】)。
 
        5、相關專利的作用
 
       可以用分案專利及其審查檔案、生效的裁判文書來解釋權利要求(《解釋二》第6條)?!督忉尪分皇敲鞔_了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可以參考分案專利及其審查檔案,并未明確是否可以參考其他相關專利。
 
       一般而言,由于專利獨立原則,申請人在其他專利中的意見陳述與涉案專利不相關。但如果申請人在其他專利中所做的意見陳述是客觀事實的陳述,則可以作為證據(“防治鈣質缺損的藥物”案,【(2009)民提字第20號】)。
 
       母案構成分案的特殊的專利審查檔案。在確定分案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時,超出母案范圍的內容不能作為解釋分案權利要求的依據(“空心模殼構件”案,【(2011)民申字第1309號】)。
 
       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可以參考同一專利權人在與涉案專利享有共同優(yōu)先權的其他專利的審查檔案(“清潔設備”案,【(2017)最高法民申1461號】)。
 
        6、禁止反悔
 
       專利權人在授權確權程序中通過修改專利文件或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不得在專利侵權納入保護范圍。(《解釋》第6條)限縮性修改或陳述被明確否定的,不視為技術方案的放棄。(《解釋二》第13條)《解釋》中關于禁止反悔的原則性規(guī)定不夠周延。嚴格來講,只有放棄技術方案被采信才具有法律效果,才會導致禁止反悔規(guī)則的適用。因此,《解釋二》第13條進一步規(guī)定了權利人的限縮性修改或陳述被明確否定時,不視為技術方案的放棄,不適用禁止反悔。有的情況下,權利人做出了一些限縮性修改或陳述,但是這些限縮性修改或陳述沒有被審查員或合議組評價,即沒有被明確否定也沒有被明確肯定,此時是否適用禁止反悔在實踐中有爭議。
 
        7、主題名稱、前序部分和轉折詞
 
        7.1主題名稱
 
       主題名稱是對技術方案的概括,往往不體現(xiàn)具體的技術特征,其限定針對的是技術領域,與技術特征的限定作用有所不同。對于未體現(xiàn)具體技術特征的主題名稱而言,一般不適用等同侵權。
 
       主題名稱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于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電動車控制系統(tǒng)”案,【(2017)滬民終369號】)。
 
       如果權利要求主題名稱記載的效果、功能不是該權利要求特征部分能夠實現(xiàn)的,卻是專利技術方案與現(xiàn)有技術方案的區(qū)別,那么主題名稱記載的效果、功能對保護范圍具有實質限定作用。(【(2019)最高法知民終657號】)
 
       7.2前序部分
 
       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和特征部分、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和限定部分對權利要求的解釋都具有限定作用(《解釋二》第5條)。雖然權利人可能會主張某些用語不是必要技術特征,但出于對權利要求公示性的尊重,規(guī)定了所有這些用語都具有限定作用。
 
       在確定引用在前獨立權利要求的并列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雖然應考慮在前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征,但并不必然具有限定作用,而應當根據對該并列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否有實質性影響來確定(“塑料排水管道”案,【(2013)民申字第790號】)。
 
        7.3轉折詞
 
        轉折詞的主要作用是用于區(qū)分開放式權利要求與封閉式權利要求。封閉式權利要求的轉折詞為“組成為”、“由……組成”,排除了其他組分、結構或步驟;而開放式權利要求的轉折詞為“包括”、“具有”、“包含”等等,可以具有其他組分、結構或步驟?!秾彶橹改稀芬约啊督忉尅贰ⅰ督忉尪穼Υ说囊?guī)定都是一致的。
 
       但是封閉式權利要求不排除不可避免的常規(guī)數(shù)量雜質,并且一般也不適用于中藥組合物(《解釋二》第7條)。將中藥組合物作為封閉式權利要求解釋的例外,主要原因是為了保護中藥產業(yè)。
 
       “含有”、“包括”本身就具有并未排除未指出的內容的含義,因而成為開放式專利權利要求的重要標志;開放式和封閉式權利要求的區(qū)分在包括化學、機械領域在內的全部技術領域有普遍適用性(“自動滅火裝置”案,【(2012)行提字第20號】)。
 
       對于封閉式權利要求,如果被訴侵權產品或者方法除具備權利要求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征之外,還具備其他特征的,應當認定其未落入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氣體保護焊絲”案,【(2013)民申字第1201號】)。
 
       封閉式權利要求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雜質,但輔料并不屬于雜質(“凍干粉針劑”案,【(2012)民提字第10號】)。
 
       8、功能性技術特征
 
       理論上,一個技術方案為了獲得壟斷保護而公開,應該記載該技術方案是什么(結構),而不能僅僅記載該技術方案能做什么(功能)。但一些技術方案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功能性特征或者由于各種原因記載了功能性特征。此時,功能性特征應該如何解釋成為了一個焦點問題。在侵權階段,功能性特征應該結合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來解釋(《解釋》第4條)。之所以規(guī)定了“結合”,是因為有的情況下具體實施方式也沒有記載功能性特征的細節(jié)。而在授權確權階段,根據《審查指南》,功能性特征應該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實現(xiàn)該功能的實施方式。
 
       如上所述,權利要求原則上不能解釋為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方式,即權利要求的范圍大于具體實施方式。但在功能性特征的情況下,權利要求的范圍等于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因此,在侵權訴訟中,被告的策略之一就是主張功能性特征,從而試圖縮小該特征的保護范圍。為此,最高院對功能性特征的解釋進行了細化: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xiàn)該功能的具體實施方式的特征不是功能性特征(《解釋二》第8條第1款)。
 
       未給出具體實施方式時,構成功能性特征(“電動平衡車”案,【(2017)浙民終213號】)。
 
       本領域普遍知悉、約定俗成的概念并非功能性技術特征(“雙向連接器”案)。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確定實現(xiàn)該功能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該特征不屬于功能性特征(“太陽能燈”案,【(2018)最高法民申1018號】)。
 
       如果技術特征中除了功能或效果限定之外,同時也限定了對應的結構特征,則這種同時使用“結構”與“功能或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征并不屬于功能性特征(“蔬菜水果分選裝置”案,【(2017)最高法民申1804號】)。
 
       功能性特征不一定要覆蓋所有實施例(“空氣導向件”案,【(2017)粵民終1125號】)。
 
       如果權利要求的某技術特征已經限定或隱含了特定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關系等,即使其同時還限定了實現(xiàn)的功能或效果,也不屬于功能性特征。(“刮水器連接器”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
 
       9、方法權利要求
 
       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確記載步驟的順序,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專利文件后認為該步驟應當按照特定順序實施的,那么該順序具有限定作用(《解釋二》第11條)。根據該條可知,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確記載的步驟順序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構成專利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中用制備方法界定產品的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產品的制備方法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解釋二》第10條)。
 
       結合專利文件和步驟之間的邏輯關系,確定各步驟是否應當按照特定的順序實施(“彈簧鉸鏈制造方法”案,【(2008)民申字第980號】)。
 
       方法專利的步驟順序是否具有限定作用,關鍵在于所涉步驟是否必須以特定的順序實施以及這種順序改變是否會帶來技術功能或者技術效果的實質性差異(“熱水袋加工方法”案,【(2013)民提字第225號】)。
 
       10、使用環(huán)境特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使用環(huán)境時,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解釋二》第9條)。使用環(huán)境特征可以說是全面覆蓋原則的一個例外。如果相關技術特征被認為屬于使用環(huán)境,那么被訴侵權方案即使不具有該相關技術特征,只要能夠用于該相關技術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huán)境,則仍有可能落入專利的保護范圍。
 
       使用環(huán)境特征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具體確定,一般應理解為可以用于該使用環(huán)境即可,而非必須用于該使用環(huán)境,除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得知被保護對象必須用于該使用環(huán)境(“后換檔器支架”案,【(2012)民提字第1號】)。
 
       除使用環(huán)境特征外的其他條件成立時,被訴侵權產品在能夠適用于權利要求中所限定的使用環(huán)境時,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成像設備”案,【(2017)滬73民初596號】)。
 
        對于雖然未作為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卻是實施專利方法最為合理、常見和普遍的運行環(huán)境和操作模式,應當在涉及方法專利的侵權判斷中予以考量。(“防止IP地址欺騙的方法”案,【(2015)民申字第2720號】)。
 
       11、數(shù)值特征
 
       權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過”等用語對數(shù)值特征進行界定時,與其不相同的數(shù)值特征不構成等同特征(《解釋二》第12條)。數(shù)值不同于自然語言,其范圍是精確的,因此,涉及數(shù)值的等同一般比自然語言的等同要求得更加嚴格。
 
       權利要求中有明確端點數(shù)值范圍時適用等同應嚴格限制(“泡沫鎳的制備方法”案,【(2011)蘇知民再終字第1號】)。
 
       12、馬庫什權利要求的性質
 
       以馬庫什方式撰寫的化合物權利要求應當被理解為一種概括性的技術方案,而不是眾多化合物的集合(“高血壓藥物”案,【(2016)最高法行再41號】)。
 
       13、對權利要求解釋不產生限制作用
 
       如上所述,無論是權利要求中的前序特征還是產品權利要求的制備方法特征,在解釋權利要求時都不能忽略,這也是全面覆蓋原則的一個體現(xiàn)。但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某些特征對于權利要求的解釋不產生限定作用。
 
       給藥特征、用藥行為特征對制藥方法的權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潛霉素的用途”案,【(2012)知行字第75號】)。
 
       原則上,不考慮實用新型專利的非形狀構造類技術特征(“矩形密封圈”案,【(2017)最高法民申3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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